第619章 判决出炉,罪名成立!
罗浩冷冷说道:“程怡然,你少在这里跟我胡搅蛮缠,我跟你说的很清楚了,这是两个案子!”
“你不会以为,你花一个案子的钱,就可以让我给你代理两个案子吧?”
“咋地,要不我直接给你买断了得了呗?”
“想啥呢!?”
罗浩面无表情,语气淡漠。
“我跟你签的委托代理合同,也仅限于故意杀人案,在这个案子之外的其他案子,那不在合同范畴之内。”
“跟我,没半毛钱关系!”
“别跟我这儿扯什么抛开不谈,不是什么都能抛开的。”
“懂?”
程怡然不服气地喊道:“那,可是那……也不能完全算是两个案子啊!”
“我为什么去找林北,还不是为了调解,为了让他撤诉?”
“所以这就是一个案子!”
“你就得管!”
这会儿程怡然倒是智商上线了。
居然学会诡辩了。
只可惜,还是没啥卵用。
罗浩是干啥的?
律师!
律师是干啥的?
要论能说会道,鲜有职业能跟律师相比的。
所以,
在罗浩面前,程怡然这两下子,根本不够看。
罗浩三言两语就给她怼得无话可说,坐在那边“这这这,那那那”了半天也说不出个一二三四五六七来。
最后实在是没办法了,
程怡然只能退而求其次。
“罗律师,那要不……我给你加点钱,你帮我!”
但是罗浩拒绝了。
钱,他并不缺。
不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保障服务,还是承接标的额几百过千万的大案子,随随便便都能让他有不菲的收入。
要不是为了跟张三交手,罗浩压根儿就不可能接程怡然这个案子。
钱少不说,还得大老远从帝都跑到晋省这个十八线小县城来。
现在,
杀人案已经结束。
罗浩输了。
他此行目的也无法达成。
等宣判后便会离开。
至于接下程怡然诬告陷害和诽谤的案子……罗浩并无丝毫兴趣。
所以果断拒绝。
转身便走。
干脆利落得一P,一点都不拖泥带水。
留下程怡然在那里彻底陷入绝望。
此时的她还不知道林北已经委托张三,针对网络诽谤的事情向法院提起来自诉。
虽然那视频是曹猛发的,也是用他自己的账号发的。
但这并不代表就跟程怡然没关系了。
整个闹剧,程怡然都是直接参与者,甚至有可能还是计划提出者。
而且,
当时也是程怡然让曹猛发抖音了。
这种行为,在刑法上叫做“教唆犯罪”。
被教唆者犯什么罪,教唆者就以什么罪定罪处罚,一点毛病没有。
程怡然教唆曹猛网络诽谤,那么程怡然就应当按照诽谤罪来定罪处罚。
所以,
林北直接便将程怡然也列入被告名单之内。
……
时间一晃而过。
又两天过去。
杀人案宣判,就在今日!
上午,榆县初级人民法院,刑事审判庭。
林北和张三早早就来到了,坐在席位上,小声说着话,体态非常放松。
临近10点的时候,程怡然被法警带进来了。
之所以是被法警带进来而不是自己走进来,那是因为程怡然现在处于被拘留的状态,本来人在拘留所待着的,专门提出来,就是带她出庭接受审判。
刚走进审判庭,程怡然便伸着脖子往林北这边看过来。
一看到林北,顿时眼睛一亮。
扯着嗓子便大声喊起来。
“林北!林先生!”
“求你放过我吧。”
“求求你了。”
“我知道错了,我这次是真的知道错了,我以后我再也不敢了啊。”
“只要你这次放过我,你提什么条件我都答应你,真的,我全都答应。”
“求求你了,别毁了我的人生,呜呜呜呜……”
程怡然大声哭喊着。
眼巴巴瞅着林北。
内心无比地渴望他能在宣判前的最后关头,改变主意,或者善心大发,放过自己。
只可惜,碰上林北,算她倒霉。
这种“死到临头”终于知道害怕,完了呢就哭爹喊娘的求饶的人,林北可见过不少。
见得多了,也就习惯了。
怎么可能如此轻易就被打动。
林北坐在那里,连眼皮都懒得抬一下。
“林北……林北!”
“你好狠的心啊。”
“我的大好人生,就要被你彻底毁了,毁了!!!”
程怡然绝望大喊。
林北内心毫无波澜。
人生被毁?
呵呵,就算真的人生被毁,那也是你自己毁了自己。
怪不得别人。
自作孽,不可活!
……
几分钟后。
他来了他来了,他带着判决书走来了!
法官陈立军走进审判庭,登上法台。
“咚——”
敲响法槌。
“全体起立。”
书记员大喊。
审判庭内所有人,全都站了起来。
陈立军扫了一眼,双手捧着判决书,开始宣判。
“晋省榆县初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对于程怡然故意杀人未遂一案,现已审理完毕。”
“本案,经榆县派出所侦查,移送榆县检察院后,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。”
“自诉人自行提起诉讼,本院受理并展开法庭调查……”
“经过法庭调查,被告人程怡然在自家宠物狗落水后,谎称是人落水,骗自诉人林北下水救援……并未有任何帮助动作……且该宠物狗患有狂犬病,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措施……”
“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明确,适用法律正确!”
“现在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以及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做出如下判决:”
终于要来了!
林北双眼微亮,充满期待。
程怡然则是提心吊胆,心跳加速。
在这样的氛围中,
陈立军用他洪亮而铿锵有力的声音,将最终的判决结果,当庭宣读:
“被告人程怡然故意杀人罪名成立,因考虑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严重后果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”
“承担原告诉讼费用,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、营养费等,共计13867.45元。”
“本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。”
“如对本判决不服,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个工作日内,向更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”
“现在闭庭。”
“咚——”
法槌重重落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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