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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


  第五百五十二章分析

  苏油点头:“介甫公所言的确是事实,但是明公难道没发现,这发展速度越来越快,规模越滚越大吗?”

  “明公在朝堂之上驳斥众议,道是一部《周礼》,理财居其半,周公岂为利哉!这话苏油赞同。”

  “理财所为政事,政事所为国家与民众,故理财乃所谓义也。这话苏油也赞同。”

  “但是参政,理财得有道啊,国家财计,与商贾经营最大的区别,在于商贾唯利是图,而国计要兼顾国用和民生。”

  王安石有些不悦:“朝廷预备的敕告说得很清楚:比年灾伤,赈贷多出省仓。而省仓以待廪赐。尚若不足,而又资以赈贷。此朝廷所以难于施惠,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。

  今诸路常平、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,敛散之法,未得其宜,故爱人之利未溥,以致更出省仓赈贷。

  今欲以常平、广惠仓见在斛斗,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,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,亦许兑换,仍以见钱,依陕西青苗钱例,取民情愿预给,令随税纳斛斗,半为夏料,半为秋料。

  内有愿给本色给,或纳时价贵,愿纳钱者,皆许从便;

  如遇灾伤,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,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。”

  “明润,新法开宗明义,这难道不是为了国用,兼顾民生?”

  苏油正色道:“介甫公,那我们来慢慢分析。”

  “首先得考虑到,大宋人户,分为五等,这五等的构成,就如一座大山的形状,越往下基数越大,越往上基数越小,对吧?”

  王安石点头:“四等以下,占户数的七成,三等以上只占户数三成。”

  苏油继续说道:“而对财富的掌握,却倒了过来,国家七成财富,掌握在三等户以上的手中,对不对?”

  王安石点头:“大宋的问题就在这里,《青苗法》也是为此出台,抑制兼并,当不至于富者愈富,而贫者益贫。”

  苏油说道:“这个想法是很好的,但是参政的青苗之法一行,却是上两等断了放贷之利,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,伤害了所有人的利益。虽然条令与桑弘羊之法不同,可结果又与桑弘羊之法有何区别呢?”

  吕惠卿不能不说话了:“怎么会伤害所有人利益呢?这点我们已经考虑清楚了,根据五等户籍,确定借贷数目。高等可多贷,低等可少贷。”

  “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,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,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,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,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。”

  苏油说道:“寺判没明白我的意思,你这个做法的目的,并不是从扶持农人脱贫的角度考虑,其目的仅仅只有一个——保住国家的资产。”

  “也是因为这个原因,《青苗法》中还对主客户做了区分,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,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,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。”

  “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,客户和主户,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,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,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。究其原因,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,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,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。”

 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:“国家财物,当然要保其不失。”

  苏油摇头,继续背诵条文:“以十户为一保,约钱数多少,量人户物力。令、佐躬亲,勒耆户长识认。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,不愿请者,不得抑配。其愿请斛斗者,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,即不得亏损官本,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。”

  “我想问的是,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,那该怎么办?水旱非时,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,就真的不得吗?”

  “我们接着往下:客户愿请者,即与主户合保,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。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,即亦准上法,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。结保请领青苗钱,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。”

  “这里提到了保主户,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,苏油想问,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,就用这些保主户,甲头的物力充抵?”

  “诸户结保,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。其实质,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,还是出于‘不得亏蚀官本’这条文字。”

 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:“天下不皆如此吗?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,不也是如此?”

  王安石以为苏油与司马光曾公亮一样,是准备提利息过高那一套说辞:“明润,对赈济百姓来说,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,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贷之,贷之固然不若与之。但是以明润之能,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议不行。为什么呢?因为来日不可继也。”

  “不可继,则是徒知惠,然不知为政。此非惠而不费之道也。”

  “要放贷,必然会产生官吏之俸,辇运之费,水旱之逋,鼠雀之耗。难道不应该通过贷款收息,努力增加仓储,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吗?没有这二分息,行吗?”

  苏油再次摇头:“参政,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。律文上还有:如依以上定额贷出,更有剩余本钱,其第三等以上人户,委本县量度物力,于以上所定钱数外,更添数支给。”

  “各位只考虑到各人户踊跃贷款,县中拿捏的情况。想没想到过,各人户不愿借贷,而州县硬性摊派之弊?”

  “还有: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,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,须在原借数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。”

  “以诸位之能,可知我大宋官员的德性,他们是会选择就高不就低呢?还是就低不就高?所以说,将《青苗法》收息定为三分,不为过吧?”

  “刚刚我说过,国家财政治理,和寻常商贾经营,有很大的不同,不能只看近利。如果眼光仅仅落在官本盈亏这四个字上,就是已经落了下乘。这不是经济之道,而是商贾之道。”

  “经济之道,在于使民得养,使国足用,民富而国强,国强而民富,两者不能分割开来。”

  “三分之利,其实与如今民间普遍借贷的四分相近。”

  “这世界上没有谁是傻子,参政和寺判所言民间近倍之息,那是青黄不接之时,富户煎迫小户的办法,但不是主客户之间长期合作的办法,也不是乡间的常态。”

  “如果这样,则小户必然视大户若仇寇,那《青苗法》中要求大小诸户联保的基础,就同样不存在。”

  “正常乡村中的农业春秋两贷,据我调研,其实只是收益的近倍,不是本金的近倍。否则借贷之人,一年之后如何偿还?如果这是大宋的普遍现象,大家想想,这个国家还能维持百年?”

  “当然我不是说这四分息就不厉害,四分息,已经将农人一年所得几乎掠夺殆尽,剩下的那点,仅够一家人维持半条命。”

  “但是三分息就能缓解这个问题吗?三分息或许能解二等户,三等户一时煎逼之急,但是对四五等户来说,又有多少区别呢?维持半条命变成维持大半条命而已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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